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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議實施旅館業發牌制度
一九九〇年旅館業條例草案獲通過成為法律後,任何人士如未獲發給有效牌照 或豁免證明書而經營旅館或同類型住宿場所,便屬違法,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和監 禁兩年,而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天可另被罰款一萬元,
政務司曹廣榮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港上動議二讀該條例草案時作上述表 示
他說:「旅館以及同類型住宿場所現時均無須領牌。為確保這些住宿場所符合 現行的消防和結構安全規定,政府建港實施發牌制度,以訂立經營這些場所所需 遵守的安全規定和標準,並為這類場所設立詳盡的登記册·」
「本條例草案建議設立旅館業監督,以執行發牌計劃,凡為任何人士提供臨時 住宿的場所,均須向旅館米監督申領牌照或豁免證明書」
列入管制範圍内的住宿場所種類,包括旅館、設於多層太,供低消費遊客或 本港居民入住的賓館、層數較少的汽車酒店,以及雅島的渡假屋,
曹廣榮表示,當局在考慮過各類住宿場所對生命構成的潛在危險程度後,打 分期實施發牌計劃,
第一期的發牌範圍應包括以遊客為對象的旅館和富暄,然後當局季照第一期 劃實施時所取得的經驗,分期向其他模剂的住宿揚所選牌,
為监管不包括在第一期發牌類別的場所,條例草案授權旅館業監督向這些場所 發出豁免證明書,這些場所日後將受到發牌規定的管制,屆時上述豁免證明書便 會被撤銷。
申領牌照的人士須向監督證明,擬領牌的房產已符合建築物條例和消防條例内 有關結構和消防安全的規定,
這些牌照每年可辛續期,但在牌照續期前,當局會再次視察有關房產,確保各 項設施仍含乎安全標準
所有上訴均由總督委任的一個專賣上訴委員審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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