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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八年建築物建造規例今生效

行政局已通過修訂建築物(建造)規例,使規例内容切合現況及更為有效。

一九九〇年建築物(建造)規例已刊登於今日(星期五)出版的政府報,並 即時生效 ·

政府發言人表示,根據新規例,只有有關建築物、建築工程及街道工程的安全 及性能規定才會載述,而不在技術細節方面作出規定,

詳細的技術規

!經修改後,已列入多項作業守則内,由建築事務監督印製,作 為執行新規例的技術指引·

守則内的各種規格及標準

常為認可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印製作業備考,解釋未有载述於作

同時,修訂内容亦著重加强建築物設計及工程執行方面的尊兼監管,

發言人說:「新規例將有利香港採用現代建築科技及方法,因為作業守則及作 業備考的内容較甜屬規例易於經常修訂·」

據施

他指出,為顧及接近完成的建築工程或設計,當局會實施一段為期十二個月的 寬限期,其間有關人士可採用現有或新修訂的規例作為依據,

他續說:「寬限期届滿後,有關人士必須遵照新規例的規訂,惟當局亦會為該 等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及同意而仍在進行中的工程,作所須的行政安排。」

此外,建築物(管理)規例亦相應修訂,列明認可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在結 工程方面的個别責任。

建築物(建造 ) 規例曾於一九七五年修訂,而現今的修訂是根據多個團體及部 門的建議制訂,包括香港工程師學會、香港建築師學會、皇家特准測量師學會 (香港分)、建築物條訂執行處、土力工程處及消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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