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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審裁處修訂法案提交立法局
行政局已通過將一九九0年土地審裁處(修訂)條例草案提交立法局審港·
該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訂土地審裁處條例,使之能明確指明暫委地方法院法官 可以作為土地審裁處的法官·這項修訂的生效期追溯至一九八二年七月三十日, 使由該日起在土地審裁處由醫委地院法官所作的判決,其有效性亦不容置疑·
政府發言人今日(星期四)表示,港督於一九八二年委任所有地方法院法官為 土地審裁處法官;但暫委地院法官亦經常出任土地審裁處的法官·
根據地方法院條例第八條(一)項,暫委地院法官「在其任内與地院法官擁有 同等的司法權,權力和特權,並履行地院法官所有服務」
上述條款以及港督委任所有地院法官為審裁處法官的任命,一直以來被視為 委地院法官出任為土地審裁處法官的根據。但司法部提出需要進一步澄清這一 ,故政府作出這項修訂法案·
中區婚姻註册處遷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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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入境事務處今日(星期四)公布,由一九九一年一月七日起,現位於和富 道二十一至五十三號和中心地庫商場B五十一至B五十二的東區婚姻注册處將 遷往香港西灣河太安街二十九號東區法院大樓十一梭·
該註冊處的辦公時間維持不變,
星期一至五
星期六
星期日及公亲假期
市民如有查詢,可致電八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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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時四十五分
下午二時至四時四十五分
上午九時至十-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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