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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立例規定 旅館須領牌照

一九九〇年旅館業法案今日(星期五)在政府憲報刊登·該法案規定所有旅館 〔酒店 】、賓館及同類形能舍必須每年向旅館業監督申請牌照語期·

照該

法案的目標是使政府可就此等館舍之防火、樓宇結構安全及衛生方面,進行監

同時,它亦可使政府備存一份所有旅館的登記册,並就它們的經營方式,制定 必要的規定和準則·

法案又建議成立一個上訴委員會,專賣處理旅館業經營人士的上訴,

該法案將於明年一月九日在立法局進行首,

負責發牌的旅館業監督一睏,將由政務司出任,

政務總署發言人今日(星期五) 表示,發牌計劃將會分期富行·第一期受影響 的為設於多層大厦内供遊客租住的賓館和旅館,其他類別的館舍亦須於稍後領取 牌照

不過,所有經營旅館業的人士,必須在旅館業監督開始運作之日起計三個月内 申請豁免証書·

旅館米監督畬在發給豁免証書時,為那些在第一期發牌管制範圍内的旅館, 定申請牌照的截止日期·

獲發給牌照或豁免証明書的旅館,均須每年為牌照或証明書申請證期·

申請人必須於獲發豁免証明書或豁免証明畢續期時,繳交費用五百元,牌照费 的款額則視乎樓宇的房間數目而定,但不會超遍每年二萬元

旅館業經營者如欲查詢有關發牌計劃詳情,可撥熱線電話八八一 七〇三四,

此外,政府現正印製一款「怎樣根據旅館業條例申請牌照」的宣傳單張,預料 短期内即可派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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