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000023-1990-11-14 — Page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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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團醬說條例草案將賦予香港法庭審判權力,審理「與香港有關連」的海上罪 行,這包括:

第一,在公海的香港船隻上所發生的任何行為,而該行為如在本港發生則會構 成罪行;

第二,在本港水域的任何船隻上所發生的任何行為,而該行為如在本港船隻上 發生則會構成公訴罪行(該行為如在非本港船隻或非英國船隻上發生, 而涉嫌犯罪者非英國國民,在提出起訴之前,必須獲得總督同意 );

第三,英國國民(包括香港英國土公民) 在香港以外港口的本港船隻上(或 非該人所屬國家的任何其他船隻上)所發生的任何行為,而該行為如在 本港發生則會構成罪行;

第四,受聘於香港船隻上的船長,海員或見習生或在有關行為發生之前三個月 以此等身份受聘的人士所發生的行為,如該行為構成侵害人身或財物罪 ,而不論該行為在何處發生;

第五,在公海或香港以外其他地方所發生的行為,而該行為引致有人在香港死 亡,及在香港發生將構成謀殺或誤殺罪或這些罪的從犯罪·

馬畜醬指出,條例草案所提及的「本港船隻」是一個新詞,因為英國法例所提 及的都是英國船隻·

他説這項改變和建議設立的新香港船舶住用處配合·

馬畜醬說:「就本條例草案而言,香港船隻是

「除審理在本港船隻發生的罪行外,本港法庭將保留審理在英國船隻上所發生 罪行的權力,直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為止,」

「至於條例草案提及的英國國民,法庭當然不宜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以後根據英 國國籍來決定行使審判權力·」

「稍後我們打算把提及這點的一切法例加以研究,並作出適當修訂·」

條例草案押後辯論

+

十八

用或獲發牌照的船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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