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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司宣布將限制 融資形式租赁进税

實限

避制

主席先生:

財政司翟克誠爵士於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就融資形式租賃的交易發表聲 明·聲明全文如下:

本港越來越多人利用融資形式租賃及其他類似安排作為避税方法,我對這個 況深感關注,今年,由於這些交易而導致的遞延税收總額可能高達十億元,這個 水平實令人無法容忍,因此,我建議修訂稅務條例,對訂立融資形式租賃安排的 人士所能享有的课税寬免加以限制,

融資形式租賃交易的典型例子,是由幾個投資者進行有限責任合夥經營(一 為公司),購入機器或設備一通常為飛機),然後以為期十年或以上的租約將機 器租與承租人·由於合夥公司借取數額龐大的無追索權貸款而取得「融資」,它 們實際只須承擔小部分資產成本的風險・另一方面,就本港課稅而言,合夥公司 有權按資產的十足成本,享有首次及每年折舊免稅額,而合夥公司的個別成員, 溯可以把因經營合夥公司而分拔的損失,與其他業務所得的應課稅利潤抵銷·

根賃商

一九八六年,本局曾制訂法例,規定從融資形式租賃交易中租得的船隻或飛機 如其承租人,即最終用戶,並非香港船隻或航機經營商,則不得享有折舊免税 額,但有越來越多此類租賃計劃,其中船隻及飛機的租賃是經由香港有限責任合 夥公司進行,而最終用戶卻為外國經營商,儘管如此,根據現行法例,當局是不 能拒絕提供折舊免税額予此類租賃計劃的

現經

如獲得行政局批准,當局會在明年條訂法例,確保外國經營商不能得到這項析 舊免稅額利益,此外,我建際進一步修訂法例,限制有限責任合夥公司各合夥人 把他們因此類合夥經營而分的虧損抵銷,將來可以與其他收入抵銷的虧損,只 限於有限責任合夥人在合夥經營真正有可能虧損的數額,

建議法例如獲本局通過,將適用於明天或以後,即一九九零年十一月十五日或 以後所進行的交易·

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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