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000023-1990-11-08 — Page 2

Daily Information Bulletin 新聞公報 All

兩項有關被捕人士資料草案提交立法者

法可

兩項旨在界定在某些情況下,被警方或廉政專員公署逮捕的人士的指標及其他 可鑑定其身份特徵的資料,必須歸還給車主或予以毀滅之條例草案,將會提交立 法局

交規

給若

警察條例規定若被捕者獲裁判署樓放或被判無罪,其相片、指機及體形等資料 必須毀滅或交還給該人士,

政府發言人說,條例所指「獲裁判署釋放」的字眼是很含糊,因為這可以解作 在被判有罪前的收監時期,有條件地獲釋或在被判無罪後確實獲釋等,

被捕者被定罪之前獲釋放或

一九九〇年警察(修訂)條例草案規定 被判無罪或進行上訴時毀滅或歸還可術定其身份特徵的資料歸還給該人士,條例 草案立建議這個做法亦適用於決定對被捕者不進行起訴的情況·

一九九〇年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修訂)條例草案亦訂明上述情況適用於被 廉政專區公所逮捕的人士·

發言人指出,為了防止罪案,政府認為有需要在若干情況下保留被捕人士的個 人資料,政府建議,警方可獲准保留某些被捕人士的資料,其中包括曾被檢控而 又被判有罪的人士;根據谰送離境令而被逢送維境的非法入境者,不論他是否全 被起訴;及根據警司警戒令接受警司警戒以替代被起訴的十七歲以下青少年

而接受警戒的青少年罪犯,若在他們滿十七歲而又没有觸犯其他刑事罪行而 被判有罪的話,鑑定其身份的有關資料將會馬上被毀滅·

建議中亦規定只有那些根據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第十條曾被判罪名成立 的被捕人士的個人資料會被保留·

條例草案亦包括建潑修訂條例内的語句以 甚取被捕人士的手掌模、脚 掌模及趾模

發言人指出警方素來都有拍攝被捕人士的相片,套取其指模及紀錄其身高體重 ,而套取其他資料對協助有關人士偵查罪案有莫大的幫助,

發言人解釋說:「這一切建議都是希望保留最少量的紀錄而又能協助偵查罪案 及減低香港的罪案·」

- R - 1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