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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在某些情況下,為了公眾人士的安全起見,違例建築物及建築工程必须 在數天内加以海折

自一九八五年以來,市民反對建築事務監督根據建築物條例發出清拆違例建築 物或建築工程令而提出上訴,為數超逾四百六十宋,

吕思說:「本條例草案第九條旨在授權上訴審裁感對無聊的上訴判定應付訴 訟費,使對這類上訴收阻嚇之效。」

該條文亦使上訴審裁處可進行公開聆訊,並在其認為所審查事項對公衆影響重 大或為公衆所關心者,可將判決公布。

該條例草案亦包括一些雜項修訂,使建築物條例能切合現況和改醬其效力。

這些雜項修訂包括更正一項原文的錯誤,以「獲授權人士」取代舊有的「獲授 權建築師」,使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成為配給全港建築物門牌編號的唯一權力機 構;及使上訴審裁處成員得按總督所批准的金額支取酬勞,而非逐案厘定

條例草案押後辯論·

被取消駕駛資格者要交出所有駕駛執照

運輸司梁文建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動港一項修訂條例草案,規定在違例駕 駛記分制下遭取消駕駛資格的司機,必須交出所有駕駛執照或駕駛許可證,

梁文建勤張二讀一九九〇〇年道路交通(違例記分)(修訂 ) 條例草案時表示, 爲局在遭取消駕駛資格的司機離開本港、或取消資格期届滿時,二者以較早日 期為準,發還該等駕駛執照,

他解釋說,任何人士現時如在兩年内被記分数累積達十五分或以上而遭取消無 駛資格,須交出香港佩駛執照,

「但在取消資格期間,該司機仍可能使用國際或其他國家的駕駛執照或駕駛許 可證駕駛中輛,這與違例駕駛記分制的精神背道而馳

梁文在立法局提出此條例草案予以纠正·

梁文建說,條例草案亦授權運輸署署長按照裁判司用的方法計算駕駛違例記分

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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