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當豐同行政局同意採措施規管
上訴
+
證券及期貨上訴委員會工作程序
港督雷同行政局已同意,在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條例下,採用一套規則 以規管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委員的工作程序,
政府發言人今日(星期三)在宣布此項決定時指出,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委員 曹是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西條例而成立的,以聆訊反對監察委員會有關 申請註册、暫時吊銷或撤銷註冊的決定,及其對註用人士的業務行使干預權力的
九零年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委員會程序規則大部分是依據前證券條例下的
證券委員會紀律委員會的規則,
發言人說:「規則清楚訂明每宗交予上訴委員會裁決的個案都需要以大多数上 訴委員的意見作為決定,如上訴人聆訊時是缺席,他可以向委員會申請重新聆訊 或檢討上訴委員雷駁回其上訴的決定」
他又說:「規則亦准許上訴委員下令上訴的人士支付上訴委員謝在上訴期間 的有两支出.」
有關規則將於一九九〇年十一月九日在憲報刊登,
接受存款公司注册撤銷
銀行監理專員今日( 星期三) 宣布已應法國商業財務有限公司的要求,根據規 行善條例第三十一(二)條,於一九九〇年十月三十-日該公司停止辦公時,披 銷其作為接受存款公司的注册·
完
五
完
1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