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士培說:「在第三十三條所指定罪項的法定判刑撤銷後,本條即屬多餘·」
他指出,目前公安條例第三十三(二)條規定,法庭對任何年齡在十四歲或以 上,被裁定在公眾場所藏有攻性武罪名成立的人士,須判處法定笞刑,或是 判處法定監禁不少於六個月,
他說:「這項規定的唯一例外情況是,未滿十七歲的青少年可被判入教導所 留,而年齡未滿二十五歲者,可被判入勞役中心留·」
他指出本年七月十一日提交立法局的一九九〇年體罰(廢除)條例草案,建議 撤銷法庭判處體罰的權力·
他說:「因此,若仍保留公安條例第三十三條各罪項的體罰,便屬自相矛盾, 是以條例草案規定答到不再是一項可供選擇的判刑方式」
區士培說,如果只是撤銷法庭判處體罰的權力,在大部分情況下,法庭便要對 因觸犯條例第三十三條而被定罪的人士,判處法定最低監禁刑期·
他說:「保留這項罪行的法定監禁刑期受到廣泛批評,因為這樣將會使法庭不 能因應罪行和犯罪者的個別情況,判處適當刑罰·」
「因此,條例草案亦撤銷條例第三十三條有關法定監禁刑期的規定,」
區士培說,省局已詳細審議在撤銷法定刑期後,應否加重條例第三十三條所列 罪行的最高罰則·
不過,他指出當局已決定暫時不這樣做,理由如下:
(一) 這罪項的存在基本上是一項防止犯罪措施,因此現時的最高刑罰已經足夠。 條例第三十三條戰列的罪行如在地方法院或高法院原訟庭審訊,罪犯可被 判處的叢高刑罰為監禁三年;如在裁判司法庭審訊,則最高可被判入獄兩年
(二) 如在任何特别案件中,律政司認為判處的刑罪然是不足夠,可向上訴庭申 請覆檢是項判刑,確保罪犯得到應得懲罰·
區士培說,當局將會密切監察條例第三十三條所列各項罪行的未來發展趨勢, 以及現時的最高刑罰是否足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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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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