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000023-1990-10-05 — Page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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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修訂法例改善 違例駕駛記分制度

港韜會同行政局已通過,修訂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改舊違例駕駛 記分制度•

法例修訂後,規定被取銷駕駛資格的駕駛者,必須交出所有本地及國際駕駛執 照及許可證,

修訂條例亦包括准許以郵遞方式發出取銷駕駛資格傳中及授權運輸署署長以 判司所使用的同樣方法,計算駕駛者被扣之分數。

政府發言人解釋,在違例駕駛記分制度下,如兩年内被扣十五分或以上,違例 者可被取銷持有或領取駕駛執照的資格,首次取銷資格為期三個月,以後如有再 犯,則會被取銷資格六個月,

當法庭下令取銷駕駛資格後在取銷資格期間,所有駕駛執照及許可證,包括國 際駕駛執照或外駕駛執照或許可證,必須交予法庭,

他說:「此舉旨在禁止被取艄資格駕駛者,在取銷資格期間,使用國際駕駛執 照或外國駕駛執照或許可證駕駛。」

至於以郵遞方式發出取銷資格傳票,發言人說,此舉旨在減輕行政工作,現時 傳無必須派員親往傳遞或送往違例者最後申報或最經常住所,由别人接收。

他續稱,授權運輸署署長使用裁判司所使用的方法,計算駕駛者被扣之分數, 可節省不必要的行政工作,

另一項修訂是澄清有關定額罰款,在何種情況下應發出、終止或重新發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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