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管制違例建築物
做局將加强管制違例建築工程
工程的建議若通過成為法例,清拆違例建築物及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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築工程的工作就能較前更迅速地進行·
一九九〇年建築物一條訂)(第二號)條例草案今日(星期五)在憲報刊登 - 該法案所載的條文使建築事務監督可以申請法庭命令,優先清拆違例建築物或建 築工程
政府屋宇測量師鄭偉達今日在記者招待糰上表示,條例草案内的所有訂條文 目的都是為使建築物條例能夠更有效地執行,並使該條例更能配合目前情況的
他說:「在現行法例下,拆除違例建築物或建築 故拆卸工程需要大約四個月時間才能實際施行。」
晝循的程序相當費時,
「在過去一些事例中,有人利用此等程序謀私,以致危及公衆的安全及利益·」
他又說,在某些情況下,寜例建築物或建築工程須要在數日内清拆,拆卸工程 不應像目前般等幾個月後方才進行,法庭可在下述規定情況下,批准建築事務監 督執行「優先清拆令」:
當生命或財產即將受到威脅時;
當違例建築物已經建成或正在施工,而且目的是供出售、出租或轉讓時;
當非法建築工程被發現的樓宇的公用地方,或在多名業主共同擁有的土地上 而又甜對鄰近設施造成不良影響時;
営違例建築物或建築工程對公衆入士造成滋擾時,
該條例草案中亦包括條文,條訂有關建築物條例所設立的上訴審裁處的規定, 以及有關建築事務監督在穩固危險山坡方面所具權力的規定,
鄒偉達表示,自灬九八五年以來,就建築事務監督拆卸逹例建築物或建築工程 所發命令而提出反對的上訴個案共超過四百六十宗,他認為,此等上訴個案中有 若干屬於輕率,亦有若干不懷好意,因此当局没法保障建築法例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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