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條罰.條例眶予教育署長調查未經註冊學校新椎力
一九九零年教育 (修訂)條例賦予教育署署長在對未經註册的學校進行調查時 新的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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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教育條例第八十一( n ) 像内容主要如下:
(一)教育署署長及任何學校督坐可以進入和視察教育署署長有理由懷疑作為 學校用途,而未經注册 注册的任何樓宇,
或
( 二) 倘若教育署署長或任何學校督學:
(甲)對本條例第(-)款所指的任何樓宇進行或試圖進行視察時,受 到任何人士的妨礙;或
{乙 ) 有理由懷疑他在進行或試圖進行此視察時,可能會受到上述的妨 礙-教育署署長或學校督坐可按情況,根據本條例第(三)款, 向裁判司申請進人及視察該等樓宇的手令,
(三)倘若裁判司根據經宣誓的資料,認為有理由懷疑該等樓宇被用作學校用 途而未經註册或未經臨時註册,得發出手令,授權教育署署長或任何學 校督學進入及視察任何本條例第(-) 款内所指的樓宇
(四) 由裁判司根據本條例第(三)款而發出的手令,可以授權教育署署長或
任何學校督學:
(甲】如有必要時得强行進入該等樓宇
( 乙 )在該手令所規定的時間内逗留在該等樓宇内,
【丙 ) 在該手令所規定的時間及日期内再次進入該等樓宇,
任何人士妨礙學校督學執行上述務,可被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兩年,
教育署發言人解釋說,賦予教育署署長新權力之目的在幫助教育署對有關未經 註卅學校的個案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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