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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局同意修改學校公積金規例

政府發言人今日(星期三)說,行政局已同意修改補助學校公和金規例及津貼 學校公積金規例,以消除現行處理方法所引致不規則的情況

他說根據該修訂規例,供款人在停止受僱於一間學校後終止其公積金戶口,以 提取其公積金,隨後又受僱於同一間或另一間學校,繼而再參加公積金計劃,政 府袛畬以其薪金百分之五的捐款額支付其供款户口+

發言人解釋說:「政府在計算支付公積金捐助額時將不承認供款人在重新受 僱之前的供款無向年資·」

他指出,現時獲得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十五的政府公積金捐助額的教師,若他們 在八月學期末離職而在九月轉往另一間學校任教,而又没有提取其公積金 - 將不 會受到影響。

補助學校公積金規例及津貼學校公積金規例都是法定計劃,受到港督會同行政 局根據教育條例第八十五條所定出的規例管制·

兩項計劃都公開接受資助及補助學校的在職教師申請,

兩項公積金都各自有一個管理委員幽負責其行政及監管事官·各管理委員會的 成員包括教育署長或其代表,僅務署長或其代表,有關學校代表及供款人代 表

政府方面的供款是按下列以供款教師薪金計算的百分率支付公積金捐助:

·百分之五—給予供款無間而年資不足十年的教師

*百分之十1給予供款無間而年資超過十年但不定十五年的教師

百分之十五—给予供款無間而年鱵起過十五年的教師·

條訂说例將於一九九〇年1月1日的憲報公布,並即時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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