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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本袍金由公司組織章程規定

署理財政司林定國在今日( 星期三)的立法局會議上说,本港並無法例管制上 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董事所支取的袍金·

在答覆鍾沛林議員的提問時,林定國解釋董事袍金是由一間公司的組織章程所 規定

他補-

說,通常公司的童程規定該公司須在股東大畬決定董事應得的報酬·

林定國說:「一般認為公司的成員最有資格決定及批准董車袍金的數額,因為 此率直接與他們的利益有關。」

他表示根據公司條例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任何付給麼事的報酬,必須列明 在公司的周年帳目内,以廣周知,

林定國說:「若不採取適當行動遵守此項規定,受刑事處罰,包括罰款一萬 元及入獄六個月・

「若要對這些童事祂金制定特别準則,在實行上有重大困難,因為在釐定怎 樣才是合理報酬時,很多須考慮的因素,都是非常主觀及難以衡量的,例如某 事的才幹及工作表現。」

他指出,即使另一項須考感的重要因素,即公司本身的業績,亦就該公司所 面對的經濟環境來作判斷。

他說:「然而,一間公司的任何成員倘認為其公司的事務以不公平的方式處理 ,以致頂及某些公司成员(包括他自己的利益時,可根據公司條例第一六八A 條向法庭申請頒發命令」

「法庭畬命令制止袍金的支付,或頒發其他適當的命令·」

· R -

立廿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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