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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局畬提供足夠設施 讓公衆查閱公司名稱

署理財政司林定國今日( 星期三)在立法局表示,有關方面常畬提供足夠的翻 查名稱設施,確保公衆人士有-

裕機會查閱公司名稱的紀錄,

林定國在一九九〇年公司(修訂)(第五號)條例草案恢復辯論時説,實施新 制度後,可給予現存公司足夠的保障·

他表示有關制度亦可減少一間新公司在注册成立後十二個月内,被注册官指示 更改名稱可能遇上的困難.

林定國指出在建議的制度下,若公司注册官認為一間公司的註冊名稱與公司名 稱索引所載的任何名稱過於相似,則可在註冊後十二個月内,指示該公司更改名

他說堂局及專案小組均認為,查公司名稱索引,以防使用「過於相似」名稱 的責任,應由私人機構負擔。

「任何新公司的創辦人,均應確保在申請註册成立前,已進行徹底的查册工作·」

他補-

說:「正如我曾説過,我們將確保提供足夠的設施,以便進行這類查册 工作」

他多謝鮑磊議員和專案小組成員對條例草案作出詳細研究和支持·

有關專案小組本身關注到新制度可能被不良創辦人濫用一事,林定國表示當局 同意應對任何濫用新制度的事件,採取强硬和嚴萬的政策·

林定國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作出修訂,加重對未有依照註冊官指示更改名稍 的公司所判處的刑罰,他表示當局預料有些公司會因為渴望保留本身的名稱而拒 從注册官的指示,並將罰款視為業務費用

他補-

說在這個情況下,即使大幅增加罰款,也是無濟於事·

他說:「我們認為,只有被判監禁的可能才可確保公司注册官的指示得到遵守·」

「為達到這個目的,我們建議將草案第十條的刑罰提高至一次過罰款五萬元及 每日罰款五百元,另加最高監禁六個月,」

立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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