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000023-1990-07-25 — Page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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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德爵士表示縊於兩個市政局的選民較少,故須採取特別措施,確保兩個市政 局有足夠選民參與選舉代表進入立法局,政府因此在修訂後的附表中建議,有資 格在其中一個市政局功能组别以及其他功能組別登記為選民的人士,只准在該市 政局功能組別登記

霍德爵士解釋經條訂的導致喪失資格規定,打算劃一適用於代議政制中的所有 三層架構·

建德爵士在二趟一九九〇年舞弊及非法行為(修訂)條例草案時說,當局制訂 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旨在保障選舉能在公正和没有舞弊的情況下進行·

布政司說:「不過,由於法律規定鄉議局主席和兩位副主席須為區域市政局的 當然議員,因此鄉酒局主席和两位副主席可以選擇在區域市政局或有關鄉事利益 的功能組別登記為選民。」

草案規定任何人士不能同時在立法局的直接選舉和透過功能組别進行的向接選 中衆選

布政司同時動融二讀一九九〇年市政局 { 修訂)(第二號)條例草案,一九九 〇年區域市政局 〔條訂)(第二髀 ) 條例草案和一九九〇年區議畬(條訂 ) 條例 草案 ·

這三條條例草案旨在將根據選舉規定一條訂 ) 條例草案列明不合符選民及參選 資格的財位,擴展至適用於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及區张翰的委任及當然港員·

他說:「一般來說,諸如行賄、恐嚇、不正常地行使影響力等舞弊行為,均被 視為性質較嚴重的罪行,故所訂刑罰亦應高過其他非法行為,例如濫用選舉费用 和作出虚假陳述等的刑罰·

「当局完成了一項有關現時各項刑罰的檢討,結果顯示該等刑罰是不足以達致 預期的阻嚇作用·」

「根據該條例,舞弊行為大都是指為影響選舉結果而進行的不誠實行為,因此 當局認為就該等行為所訂的刑罰,至少應相當於對在申請登記為選民時作出 假陳述的行為所訂的刑罰,即是一經定罪,此為可被判罰款五千元和監禁六個月,

條例草案提高了對舞弊行為所訂的刑罰,任何人士在經簡易程序審訊定罪後, 其可被判的高罰款額和監禁期,從原來的一千元和三個月,提高至五千元和 六個月,而經公訴程序被定罪的人士 - 其可被判處的最高罰款額,則由五千元提 高至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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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十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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