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000023-1990-07-25 — Page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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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補-

說:「我們認為現在所擬訂的第六條已足可讓法庭及審裁處就各類違反 人權法案的行為判令作出有效的補救辦法,並可在適當而公平合理的情況下判令 付給撝害賠償予有關方面,」

霍德爵士又指出,白紙條例草案第七條所建融有關個人之間的各種義務,曾引 起商界人士的關注,

他說:「我們同意,就第十四條有關私生活權利的規定所表達的關注是有理由 的,在没有任何具體法例的情況下,這項規定可能干擾到商業上的運作。」

他又補-

說:「由於法律改革委員會正研究有關隱私的問題,以便就詳細立法 作出建潑,因此,我們已決定把這項條文押後至正式制定有關法例後才實施,第 七(三)和(四)條正好反映了這一點。」

「不過,我們並不認為人權法案第十六條有關自由表達的橹利(包括求,接 受和傳送消息的自由 ) 和第二十二條禁止歧視的規定,亦當造成干擾·」

霍德爵士說:「私人機構因這兩項條款而遭人提出聲請的可能性不大,」

他解釋:「舉例來說,個人接受資訊的自由,並不等於商業機構必須把所擁有 的資料向他透鼷,而任何人亦没有教務向他提供所需的資料。法案第十六條然 是為促進和保障人與人之門可自由交換意見而舘·」

這條款所引發的問題包括新聞自由、文學及藝術的自我表達,以及對電台和電 視廣播的限制和操縱·

霍德爵士說,至於對商界可能造成的干擾,則絕無僅有

他又說:「法案第二十二條,即有占歧視的條文,只有制訂法律時才予應用; 其原意是約束立法機關,而非個别人士;在法案的文本中經已特别指出,法例應 禁止任何人基於種族、膚色、性别、語言等理由,歧視别人。」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曾兩次申明,這些條款亚無規定必須制訂甚麼法律,只規 定佃如制訂法例和在制訂法例時,有關法例必須符合禁止歧視的原則。」

他說:「因此,政府認為上述兩項條款不会私人機構有責任必須向他人透露 資料,或保證不會有人受到歧視,」

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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