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樂場所使用擴音器 須先得警務處長批准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四(二十九)條的規定,在公眾場所使用擴音器必须 先取得警務處處長的批准,但已另行根據公安條例獲得授權使用的,則例外,
保安司區士培今日( 星期三 ) 在立法局會議上回答許賢發議員所提問題時作以 上表示
他說,噪音管制條例亦禁止使用擴音器,因為該等器材會對市民造成騷擾。 富士培説:「谧局會按個別情況,考慮每宗有關使用擴音器的申請。」
「一般來說,如果警務處處長認為使用該等器材確屬必需,且亦不會對市民大 棄造成滋擾,便會發給許可證,」
他說,由於所接獲的申請並非按申請人或團體類別而分類,因此不能軍就志願 機構及學校所提出的申請,提供有關的統計數字。
以下是過去兩年半所接獲的申請總數,以及所發出的許可證總數:
一九八八年有四百八十七宗申請,發出許可證四百八十一張,去年的數字則為 四百零二宗申請及發出許可證三百九十一張,而今年頭六個月的申請宗數為二百 八十五,發出許可證二百七十二張,其中十二宗申請仍在處理中
區士塔說:「總括來說,當局在過去三十個月共接獲近一千二百宗許可證申請, 其中百分之九十七獲批准發給許可證」
他表示,由於警務處牌照科所發出的牌照及許可證種類繁多,因此不能軍獨計 再有關處理使用擴音器申請所需的成本費用,
他補-
說:「不過,我相信每年的總成本费用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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