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000023-1990-07-11 — Page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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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的意見,」

他說,這是有限度地摒棄需要一致通過的規定,改為由大多數無決,此舉正符 合當前所需,而在將來更是日益重要 +

現時的情況是司法人員叙用委員會向港督提供意見,但法律上並無規定他必須 接受委員會的意見。

霍德爵士說:「將來,港督或一九九七年以後的行政長官,則必須接

「這是因為聯合聲明規定:『香港特别行政區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和法 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的推薦,由行政長官予以任命,』」

他續說 『該項條文現已載於基本法内·

布政司說倘若委員會不能通過有效的決議,便動出現極端困難的情況,

他表示,摒棄條例草案所建議的方案,而採用「九人中須有八人」通過的方案 將會增加這種極端困難情況出現的可能性,

霍德爵士說:「我們認為條例草案所建議的方案能夠符合我們的雙重目標,即 一方面撤銷了需要一致通過的限制,而同時又保留了須以絕大多數無通過的規定。」

其後,在該條例草案的委員會審議階段,霍德爵士反對夏佳理議員所提的修訂 動議。他説若立法局接納夏佳理融員動議對第二(d)條和二{e}俶作進一步 的修訂,則司法人員叙用委員會的決議案須在不超過一張反對票的惰況下,才可 以獲得通過。

霍德爵士說当局已改變該條例草案的原來主張,即以委員的三分之二彈數作為 大多數,而達至目前的規定,

他說:「這表示我們是彈性地處理問題的.」

諡局相信只須有一張反對票,則反對權便會過份落於司法人員叙用委員會極少

數委員的手上,這與摒棄目前需要一致通過的規定的目標仍有出入

布政司說;「我在二辯論的答覆中,曾解釋為甚麽必須取消一致通過的規定 而保留以絕大多數通過的規定·」

「本條例草案所建議的方案能夠符合上述的目標,而修訂案則未能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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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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