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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修訂條例草案二
目的在於消除商船(安全 ) 條例和船舶及港口管理條例現存的漏洞和不正常之 處的兩條修訂條例草案今日(星期三)呈交立法局
經濟司陳方安生在動議二一九九〇年商船 (安全)(修訂)條例草案時表示
在這些修訂中,較重要的是與改善一九七二年防止海上碰撞國際規例公約的適 用範圍有關.
這包括把商船 (安全){求救訊號及防止碰撞)規例的適用範圍擴大至中國式 帆船,拖網漁船和在香港水域外的持牌船隻,以及提高反這些規例的最高刑罰·
陳方安生說:「另一項建議,是在採用商船(安全)規例附表的技術標準方面
·容許較多的弹性,方法是准許海事處處長指定這些標準·」
她解釋指定技術標準的權力,現時是授予港督會同行政局,
陳方安生說:「現建議港習會同行政局在考慮採用日後的商船(安全)規例時 ,若認為適當,可將這些權力授予海事處處長,」
她說為了將運作精簡化,現亦建議海事處處長(代替經濟司 〕 獾授權就商 ( 安全 ) 條例及其下的規例給予豁免
她說:「這些豁免將繼續給予,但必須以有關船舶的安全及船上海員的福利不 謝受損為條件·」
另一方面,陳方安生指出過去經驗顯示,海外的海事當局提交證據所需時間, 時常超過現行規定必須在六個月内提出刑事訴訟的期限
她說:「因此,當局建議,對於在香港以外地方違反該兩項條例的事件提出刑 訴訟的期限,應延長至兩年」
一他輕微修訂,包括建議使各項規例所訂的最高罰則趨於一致,和授權海事處 處長將發出載重練證書的權力授予船級社·
陳方安生解釋漆在船身兩邊的載重線,標明一般船隻在載滿貨物後船身可浸在 水中的限度,根據國際船舶安全公約的規定,載重線證書應由海丰當局發出,或 由船級社代表這些常局發出,
立廿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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