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000023-1990-06-27 — Page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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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該條例草案的專案小組認為,舘於現代資訊科技發達,以及與其他地方的 有關條款比較下,五天的期限似乎略長

專案小組所關注的另一個問題,與建議給予聯合交易所的豁免權有關

他指出:「我們建議,聯合交易所及其僱員秉承履行證券(公開權益)條例所 規定的職實時,概無須承擔法律責任·」

林定國表示,有兩個理由可支持建議的豁免權 ·

他說:「第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醣、銀行監理專罔及保險業監督在乘 誠履行職責時,亦享有類似的豁免權·」

「聯合交易所須履行的比賽並無酬勞,而且與上述監察機構所負責的工作性質 類似」

「其次,通知制度的基本目的,是確保容易引起償格波動的資料能迅速向市場 發表·如果聯合交易所不能如所建議受到保障,則這項目的便無法達到。」

「在此情況下,聯合交易所便須進行極為徹底的審核工作,以盡量減低被控索 償的風險,這項工作將會非常耗费時間,而且阻延所得資料的發表,」

林定國指出根據建議的豁免權的規定,聯合交易所必須秉誠行事·

因此,聯交所必須採取一切合理步驟,覆核所待的資料,以確保能正確地予以 發表

他說:「根據原有條例規定,聯合交易所必須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認 可的方式公布資料·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相信聯合交易所已制訂所需的審核程序,而委員 亦會監察該等程序的運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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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原有條例的實施日期,林定國說草案在五月二日提交立法局時,有關方面 曾表示有意在一九九零年七月一日實施原有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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