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咨彦指出按年資遞增有薪年假的方式,是服務滿一年遞增一天,直至達到最 高的十四天年假為止。
他說:「因此,年資達五年或以上的僱員可享有的有薪年假,會在本條例草案 通過成為法律後的第五年增至最高的十四天,」
桜咨彦强调嵓局建議分五年實施這項規定,是勞工顧問委員畬經過審慎商後 的成果·
他說為使僱主和僱員在處理年假方面有更大彈性,條例草案又建潍僱主可以 金代替年假,條件是僱員可享有的年假超過十天,而且僱員選擇以薪金代替十天 年假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年假,
他說:「舉例來說,如僱員可享有十三天年假,並選擇放棄其中三天假期,則 僱主可以薪金代替該部分年假・」
楊啟彥指出,為防止僱主濫用這項規定,新法例將訂明,倘若僱主在僱傭合約 中納入任何條文,規定僱員必須同意以薪金代替可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年假,則屬 连法·
他說:「本草案建議,任何人士如觸犯這項規定,最高可判罰款一萬元。」
他指出,根據現行的僱傭條例,僱員如連絡受僱滿十二個月後,便可享有七天 有薪年假
這項福利早於十二年前,即一九七八年推出,其後,越來越多人批評這項規定 並未-
分反映本港經濟在過去十年的大幅增長,
他補-
說:「現時這項福利已比不上亞太區其他國家,因為該等國家大多給予 工人十四天有薪年假,」 J
條例草案押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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