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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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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說:「以往差餉重估的經驗顯示這些通知書經常被差餉繳納人誤畬為徽 收差餉通知書•」

「這情況為差餉物業估價署帶來行政上的不便,因為需要向個别差餉繳納人解 釋這些通知書的目的.」

因此,政府建融將發出應課差餉租值通知書的規定取消

他說:「取而代之的是將新修訂的應課差餉租值清楚地顛示在三月底,或四月初 發出的徵收差餉通知書上,」

「差餉繳納人將不會由於這改變而蒙受不利,因為條例草案亦建議有關反對新 應課差餉租值的期限由現時的一個月(即三月份) 延長至兩個月(即四月份及五 月份 )。」

條例草案亦建議容許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向物米業主或住閣索取租軍或其他载 有資料可供評估應課差餉租值的文件作影印用途,此外亦規定差餉物業估價署署 長必須於一個合理的期限將這些文件歸還。

此外,條例草案建讓對現有條例作出一些輕微的技術性修改,這些修改包括:

* 容許差餉物粜估價署署長將他所須預備的差餉估價册數目減至兩份,一份列 明所有市政局轄區樓宇的應課差餉估值;而另一則為區域市政局轄區内樓 宇的應課差餉估值;

* 延長可供公衆查閱新估價册的時間由三月份延長至四月份和五月份;

* 澄清法庭擁有追討欠交差餉的訴訟的裁判權,任何應由土地審裁處考靈的申 訴事項,法庭均不會受理:

澄清文件可以郵寄或人手傳遞的方式交予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根據差餉條例,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必須在完成一般差餉重估那年的三月一日 前,向每一位差餉繳納人發出新的應課差餉租值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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