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管理官目前並没有在法庭辭的權利·法庭對申請作出決定時,只須考慮 債權入和負連帶償還責任人士的意願,
因此,條例草案建潑清盤人須就有關申請向法庭提交報告,而破產管理官則有 權在法庭辭 ·
此外,條例草案亦建議,法庭在決定是否接納某宗申請時,應顧及與公眾利益 有關的各項事宜·
翟克誠爵士補-
說:「這主要包括公司主要人员曾否因訛騙、欺詐、失職或连 反與公司事務有關的責任而被調查,檢控或定罪.」
翠克誠爵士表示,公司由强迫清盤改為自動清盤時,會引致技術性後果。條例 草案建㳦處理這些問題的方法,是給予法庭發出指示的一般權力·
他補-
說:「此外,亦須定出一段過渡期,使清盤公司的債權人在權利失效之 前,有機會行使該項權利。這點已在建潑新訂的第二〇九C條有所規定。」
條例草案押後辯論·
當局擬實施新制度
縮短公司註刑時間
財政司瞿克誠爵士今日( 星期三)在立法局表示,一九九〇年公司(修訂 ) ( 第五號 ) 條例草案提出一個批准公司名稱的新制度,以英國的做法為藍本,旨 在縮短新公司注册所常的時間,
霍克誠爵士在動融二請該條例草案時說,根據現行制度,公司註刑官為某間公 司辦理注册之前,必須先行決定該公司擬用的名稱是否與任何現有公司的名稱 相似,而有可能作為欺詐
他說,現行的制度亦容許申請人為擬設的公司預留名稱·
一九八九年,公司注册處每月收到預留公司名稱的申請超過二萬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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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由於申請數目龐大,但可用的資源有限,現時預留一間公司名稱的時 間,由四至六個星期不等·加上其他程序,包括由申請人製備成立公司文件,以 及由公司注册邀紊發註册證明書等,注册一間公司的整個過程,可能達三個月之
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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