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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修訂第四胱法案二
財政司霍克誠爵士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會議上表示,一九九零年公司( 訂)(第四號 )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為補救公司由被强迫沐盤而改為債權人自動 清盤的程序中所出現的缺點
翟克誠爵士在動融二該條例草案時表示,一九八四年制訂的原有條例第二匆 九A條規定,諡法庭接獲清盤人或任何債權人的申請時,可批准將强迫清盤改為 以債權人自動清盤的方式進行清盤,政府認為這項條文有欠理想·
翟克誠爵士解釋,在大多數由法庭下令强迫清盤的訴訟中,破產管理官都獲委 任為清盤人,但卻不能獲委任為自動清盤案件的清盤人,
他說:「堂破產管理官獲委任為清盤人時,他會按變賣資產所得款額的比例收 取费用,以收回工作的成本·」
不過第二零九A條没有訂明提出改變清盤方式申請的時限,
翟克誠爵士說:「債權人在强迫清盤過程中任何時間,都可申請改變清盤方式·
「這項自由舊破壞與破產管理官所達成協濑的基礎·」
「因為債權人可在資產變賣前不久申請改變清盤方式,從而避免繳交須付給被 產管理官的費用・」
為改营這情況,條例草案建議,改變清盤方式的申請應在債權人首次參議通過 決議案的日期三個月内,或該次會議押後起計三個月内,或在法庭所批准的延長 期限内提出·
翟克誠爵士說:「我們相信這項建議給予債權人-
足時間決定所應採取的最 佳處理方式,以及準備需呈交法庭的文件·
霍克誠爵士亦表示第二〇九A條不能夠-
分保障公衆利益·
他說:「清盤方式改為債權人自動清盤後,清盤過程便會脱離法庭的監察·」
他補-
說:「以公衆利益來説,有時會有-
分理由須反對或拒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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