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000023-1990-05-30 — Page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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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後餘下之一段時期 * 註:指僱員在該年内服務滿最上一欄所示的年數(如為一九九〇年則指法例通

根擕僱傭條例現行規定,七日有薪年假中最少四日必須連續發放·

建議如假期總數不超過十日之僱員,可要求將不多過三日假期另行分期發放· 為符合年假之大部分應連經發放的原則,並使僱員可更靈活地支取假期,政府

如僱員之假期超過十日,則可要求將超逾七日以上的假期另行訂期發放

假期 法實施後,僱員將可接受金錢代替部分的年假,但只限於超逾十日以上的那部分 此外,為使僱主及僱員在發放及支取年假方面有更大彈性,在增加有薪年假辦

例者之建議最高罰款一萬元→ 全部應得之年假,則靈達法。此舉旨在防止利用上述法例條文損害僱員利益· 違 建議亦規定,如僱主在訂定僱傭合約時,加入一項條款規定僱員須放棄部分或

九(或以上)

九八七六五四三

++++十九八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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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九八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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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十二

十九八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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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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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八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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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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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八七七

建議之增加有薪年假分期實施方法如下:

年期

可享有薪年假日數

第一年

第二年

(BRO)

( 一九九0 )*(一九九-)x(-九九二)*(一九九三)=(一九九四) 第五年

第三年

第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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