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000023-1990-05-16 — Page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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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寳兹認為草案的建融内容既不合事實的邏輯,亦與政府的立場有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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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十八歲可當公司董事、爹約、做信託人和擔保人,其所需負的法律責 任,和行使決定枨的智慧和影響力,絕對不比投彈或結婚為輕,甚至有過之而無 不及」

「當法例賦予十八歲的年青人,有投票和合法結婚的權利,不等如所有年青人 一到十八歲便行使這個權利,而根據外國和本港的經驗,他們大多數不會在這個 年齡組别中行使這些极利·

「但一旦身為公司董率,便没有可能逃避需要作出決定的機動,即使投棄權平

也因董事人數有限而對董事局的決定產生影響力·」

他說:「由此可見,草案不同時將投票和無須父母同意的合法結婚年齡,與成 為公司董事看齊,是不合邏輯的做法。」

許賢發又指出政府近年大力推動公民教育,尤其鼓勵青年人積極參與社會活動 藉此作為培訓未來人才的一種途徑,但在另一方面,卻運用行政權力,剥削年 人的政治權利·

他說:「莫非政府只想年青人案與社會事務,而非具政治成分的社會活動?若 非如此,本人實在找不到導致政府言行前後矛盾的原因·」

要加快本港的民主發展步伐,許儸發認為主要建基於港人在選舉活動中能否有 成熟和理智的表現,

他說:「因此,政府理應盡早為年青人開關更多參與投藥選賢能的機會,然而 政府既令港人平白錯失八八年直選部分立法局議員的機會,現在又要槽跟九一 年為十八歲青年提供實踐公民權利的經驗·當權者讓一套,做一套,於此可見一

理論上,許賢發認為他應該支持該法案,但每当想到草案的不合邏輯性,以致 反映政府言行矛盾不一致,他不得不本良知和追求理想的原則,對條例草案投 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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