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000023-1990-05-16 — Page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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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軍來說,只有已登記為選民的人才有權在功能组别中投票;而要登記為功 能組別的選民的人,必須先按照選舉規定條例登記為選民」

「根據選舉規定條例第九條,年齡未滿二十一歲的人士不能在任何登記册中登 記為選民」

馬富善說,對於委員會把無須父母同意的结婚年齡訂為十八歲的建譜,當局並 不接納。

但委員會建議,監管令及監議令應於有關人士年届十八歲時即告無效。

他說:「 頂施的結果,是在某未成年人不獲父/母或監護人同意結婚的情 形下,無形中局部撤銷了离院原訟庭聆聽其要求同意結婚的申請的固有審裁檻· 1

「因此,省局決定增訂條款,使年屆適婚年齡(即十六歲)但需要父/母或監 誰人同意方可結婚的人士,在不獲父/母或監護人同意結婚時,向法院申請准許 其結婚·」

律政司指出,一項委員曹睿海階段動議修訂婚姻條例,使地方法院法官可在内 庭處理其婚姻必須獲得任何其他人士同意始可締結的人士(受法院監護的未成年 人除外)的結婚申請

他解釋,受法院監護的未成年人,由於法律地位特殊,則須獲高院原訟庭法官 的批准,始可結婚·

條例草案獲通過成為一九九〇年成年歲數(有關條文)條例

法案不合邏輯似熟肋

對於當局毫不考慮目前的情況和將來的發展,而堅持不將投和無須父母同意 結婚的法定年齡降至十八歲,許賢發議員今日 (星期三) 表示感到十分失望和遺

許醫發在立法局恢復二讀辯論一九八九年法律改革(年齡的法律效力 )條例草 案時發言,形容該項法案為「熱肋」,鷄肋者就是食之無味,棄之可惜,無論這 條例草案能否獲立法局通過,他都有一種缺憾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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