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齡效力法案二讀辯論 律政司馬團營總結陳辭
陳論
一九八九年法律改革一年齡的法律效力 ) 條例草案對法律改革委員謝在一九八 六年發表的一份報告書的主要建譜,給與法律效力·
律政司馬雷巒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恢復二語辯論該法案時作總結說,該報 告書建議,以大多數的目的而言,一個人達到成年的歲數,應由二十一歲至十 八歲,
馬畜著說:「香港人的教育程度,他們對工作和謀生的態度、他們自竄物米及 經營生意的自然願望等,總而言之,就是承據正常成年人生活所須承的責任的 意願,已向的委員會顯示,法律所武断規定的二十一歲已不再適合時宜·J
他說:「為配合該建藎,本條例草案排除一些禁止未成年人取得、持有及處理 動產與不動產的障礙,並相應修訂有融合約、遺囑及公司的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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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因密施法律改革委员酯的建湛而須對其他法律作出的法例修訂,涉及 範圍廣泛而完全不同的事項,
至於在選舉中投典及希選的年齡問題,馬團產說委與甜的報告書認為這問題是 超出其工作範圍,因此未有就此提出建議,
他說:「不過,諡局已對這問題詳加研究·」
「相信各位議員遂記得,布政司曾於本年三月二十一日在本局就這問題發表聲
「他當時同意正反意見極為均衡,並向各位議員說明各項須兼顧的考慮因素· 他亦告知各位議員,基於各種情況,當局已決定在現階段把投殫年&維持在二十 一歲,但會考慮在一九九五年把投兩年齡降低到十八歲·」
馬畜醬指出,對於法案帶來的改變的程度存在廿一些誤解 ·
他說,年齡在十八歲的公司董事及受託人將不可能在功能组别中投票·
他說:「立法局(選舉規定 ) 條例第三部分對於在功能組别中的投無權作出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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