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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擬加强水質污染管制
若有關建議獲得通過,當局帝有更大的法定權力,對造成污染的工兼實施更 格的管制•
政府憲報今日(星期五)刊登一九九〇年水污染條例(修訂)條例草案·該法 案旨在撤銷可在水質管制區内排放污水的豁免權,而代之以牌照制度·
根據現行法例,一個地區被劃為水質管制區時,除非污水量增加至百分之三十 以上,原有在區内的污水排放是可獲得豁免牌照管制的
副規劃環境地政司吕思表示,該項豁免權即相等於容許污染環境,難再忍受·
吕偉思說:「儘管設立了水質管制區,有害物質及有毒金層物體仍然繼續排出 本港水域」
在這種情況下,不但不能達到水質指標,本港的水域亦不能作有效的用途·
他說:「以發牌制度取代豁免制度,可節省在決定可獲豁免的污水鑽及監察整 個制度所需的大盡人手·新制度有兩年的寬限期。」
上述條例草案成為法倒後,現時水質管制區内獲豁免的污水排放,將視作領有 為期兩年的牌照·
在將來被劃為水質管制區的地方内排放污物者,則須領有牌照,並符合既定的 條款及條件
現有的水質管制區包括吐露港、南區、牛尾海、將軍澳,
吕偉思表示,將來對水污染管制條例的進一步修訂,包括規定將排放物接駁至 污水渠,及適當操作和維修私有污水處理系統,
他強調,這些修訂項目為去年所公布的對抗污染白皮書内政府解決水污染問題 計劃中的重要部分.
另一方面,當局將預先公布可接受的排放物特色及化學成分,好讓有關工業能 計劃及推行管制措施
吕偉思說:「領取牌照對某些行業特別是現在獲豁免領取牌照而造成嚴重水污 染的工廠來說,會增加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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