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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局批准修訂電視條例

行政局已原則上批准修訂電視條例,容許電視股份代理人持有電視持牌公司 的股權 ·

同時,一項有關制度將予推行以確保該等有表決權而不符合資格的股份持有 者 (指該等非本港一般居民或公司)在任何電視持牌公司股東大會中,其可以行 使的投票權僅限於百分之四十九之内·

政府發言人今日( 星期三 ) 指出,在這個建議的制度下,有如一個簡括的方 式,幾已註册的股份持有人均將需要聲明其居港情況,但要以舉行股東大前 干日作為限期 ·

如果不符合資格股份持有人的無數超過持牌公司總藥數的百分之四十九,届 時將可實施一項比重投藥制度,用以確保該等人士不能在電視持牌公司股東大會 中行使超過百分之四十九的表決權。

根據電視條例的現有條款,持牌人的股份轉讓不能以代理人的名義註册·

個别不符合資格人士所持股份的有關權益,只限於不超過總股份的百分之十 而持有百分之二、百分之四、百分之六及百分之八等較低水平的股份者,均需 得到廣播事務管理局的批准

發言人表示:「政府經過謹慎考慮對代理人持有股份的限制,有可能對電視 持牌公司方面有關股份收購及注册的市場慣例造成抑制的影響,因而提出上述的 改變」

「總之,坐局必須採取足夠的監察制度,維持香港的電視公司須由本港人士 控制這個基本政策的目標。」

發言人補-

:「由廣播事務管理局批准的個別股權限額,以及最高百分之十 的限制均須維持不變,但同時要保留檢討現有法例的機會,因現時所採用『有關 權益』概念似乎有不必要的複雜性,對各股東造成可以避免的混亂·」

上述提議旨在改變控制的方式,從調整不符合瓷格人士的注册股份整體擁有 檻,變為調整該等人士在持牌機構股東大會上的投用控制櫃,確保符合資格人士 經常有能力控制電視公司,

谧局現正優先草擬修改電視條例的有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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