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開權益法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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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司翟克誠爵士今日( 星期三 ) 在立法局審議上表示,一九九〇年證券(公 開柑益 ) 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訂證券 ( 公開權益) 條例,以便改普通知程 ,以及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根據上述條例 執行財務方面授予豁免權,
霍克誠爵士在動議二讀該條例草案時表示,當局亦藉此機會對該條例作兩項輕 微修訂•
他指出原有條例就擁有大盘股份的股東以及擁有股份及债券的本港注册上市公 司的董事及行政總裁,在公開其權益方面制訂若干規定
財政司解釋說:「任何這方面的權益,必須在有關的蠹任產生後五天内,通知 有關上市公司・」
「然後,該公司最遲須於翌日完結時,向香港聯合交易所和證券及期貨事務 監察委員會申報該資料·
「該交易所其後須遵照該委員會指定的方式及期間,將接獲的資料公布,」
翟克誠爵士說,政府認為這些通知程序並不令人滿意,
他說:「這些程序並未確保迅速向公衆發表容易引致價格波動的資料,此外又 製造内幕交易的機會。」
「舉例來說,有關上市公司的高級人員可以擁有容易引致價格波動的資料多達 兩天,然後才交予香港聯合交易所發表·」
翟克誠爵士說,因此政府建議,如按照原有條例公開資料的畫任產生時,有關 人士應同時通知上市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並確保該交易所在該上市公司收到 通知之前,已接獲通知,
不遵守這些規定即屬違法,
財政司指出,為避免可能不公正,某人如證明已採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步驟,在 通知有關上市公司之前,已通知該交易所,便可成為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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