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事項
配偶及子女
34.
本摘要灤中說明
以50,000名為限的戶主的方法。申請撥 纳的戶主的配偶及(在申請時)年齡在十八歲以下的子女将有资格要 登記為英國公民,他們只需及早申請,使香港政府可在一九九七年六 月三十日前審核他們的申請,通常會獲得登記。不過,如内政大臣認 為申請人品格不良,有酌情拒绝赋予公民身份。
35.
與戶主不同的是,配偶及子女不論是否在香港定居,也不論他 們具有何種國籍,都有資格獲登記為公民。不過,如户主結婚時已不 再在香港定居,或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後結婚,他的配偶便不能 根罐法餐成為英國公民。
36.
在戶主獲登記後出生的子女,包括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後 出生的子女,將自動成為英國公民。(即使配偶並不是英公民,他 們所生的子女也包括在内。)
登記工作
37.
登記經向內政大臣推薦獲接納申請人為公民的工作,以及封後 簽發英國護照的工作,將由駐香港並代表内政大臣的一小組英國官員 監督。如需要辅助人員,將由香港政府提供。
經費
38.
該計劃的經,全部來自香港政府為根據該計劃考申請而訂 定的收費,及為獲接納申請人登記的收费。上文所述一小組的英國官 員所需開支將由香港政府償付英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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