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程序悌訂法
律政司馬畜醬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港上指出,一九九〇年刑事訴訟程序 (修訂)條例草案的目的,是條訂有關在刑事訴訟中配偶的作證資格和可否強制 作證的法例,
馬團帶在動議二出該條例草案時說,建譜中的法例是把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建港 付諸食行 ·
法律改革委員建讌對有關作證資格及可否强制作證的法例,進行一連串改善 ,以便在以下兩者之間取得均衡:一方面示維持公正,另方面是達到盡量少妨 帶夫婦與家庭之間關係的目標,
一名證人,如獲法例批准,有資格為其配偶作舘;但這名證人只有在法例規定 他必須為其配偶作的情形下,才能被强制作證。
香港目前有關在刑事訴訟中配偶作證資格和可否强制作證的法例,是由普通法 規則和法定條文混合作出規定的,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規定,倘某人的配偶為刑事審訊案中的被告,則該入可為其 配偶作證,根據現行法例規定,在任何情況下,法庭不得强令某人指證其配偶,
馬富甚說,現行法例會產生不公正和武斷的結果,
舉例來說,假如某人自其配偶一名超過十六歲的人,該人並無資格指證 其配偶·在缺乏其他證據的情況下,控方無法進行刑事起訴,而兇手亦可逍遥法 外
再者,即使某名證人有資格作證,但假如其配偶在刑事審訊中是被告的話,該 人可拒絕為其配偶作證
他說:「關鍵並非在於拒絕這樣做是基於良好理由或全屬武斷的理由,上述的 規定,是不論該項證供可能對被控的配偶的辯護是怎樣重要,都同樣適用·這樣 對被告便可能造成不公平。」
立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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