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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執業及註册修訂規則憲報刊登

政府憲報今已〔星期五)刊登有關在六個英聯邦地區考取資格的政府律師如何 申請在港執業為律師或大律師的修訂規則·

一九九〇年申請執業及注册(修訂)規則是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而制訂·該條 例於去年七月經立法局修訂,容許在政府服務的英聯邦律師申請私人執業·

在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制訂後,某些在政府法律部門任職的經驗律師可以 有資格申請在香港執業為大律師或律師

這個計劃適用於在六個地區獲得認許資格的律政人員,這些地區是:澳洲、加 拿大(魁北克尘除外)、紐西蘭、愛爾蘭、津巴布韋、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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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署助理律政專員布思教指出,有意藉此途徑申請認許執業律師者,必須 曾經在律政署、法律攘助署或注册總署任職不少於七年,期間於申請執業之前或 不久前的三年必須從事類似本港執業律師通常擔任的工作·

申請人並須參加律師帳目考試合格;除非申請人以前曾經參加上述考試合格並 獲得首席按察司接納其資格·

此外,申請人必須有意在獲得認許後十二個月内正式執業為律師,每年可透過 此途徑而獲得認許執業的人數限額定為十名·

至於申請執業為大律師,而思義指出,申請人必須曾經在律政署任律政人員 不少於七年,期間於申請執業之前或不久前的三年必須從事類似本港具十年經驗 的執業大律師通常擔任的工作,他必須具備出庭訴訟經驗·

申請人必須有意在獲得認許後的十二個月内正式執業,每年可透過這途徑獲得 認許的人數限額定為四名,

規則亦列明有關法律講師申請在港執業為律師的程序·

法律執業者(修訂 )條例逹根據前行政及立法兩局非官守議員辦事處辖下保安 事務小組於一九八八年所作的建議而制訂・小組的建議是由於當時若干政府律師 提出要求准許一些在某些英聯邦地區獲得資格,而又服務於政府律政部門的有經 嚴律師私人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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