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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强调說,該署的律師在決定申請人是否符合接受法律援助資格時,以由法定 限制所清楚界定的指引及專業道德為依歸,以確保公正無私

他說:「這法律援助等拒絕的申請人,若其案件是廣民事案件,可向最高法院 經度司提出上訴,若刑事案件則可向法庭提出,這些權利在現時及將來均是這 制度中有效的保障」

他補-

說:「其他供申請人提出申訴的途徑,如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和行政立法 兩局議員辦事處亦繼續有效。」

由十月一日起生效的其他改善措施包括:

* 在計算可動用人忠時,退休金供款和應總薪俸稅會列入為准予扣除開支,因适

些申請人已承捷支付的開支;

*申請人主要收入來源所依雜的資產,則不列作可動用資產;

* 在計算可動用資產時,申請人自住居所的總值不計算在内;

在評估經濟狀況時,未成年申請人的經濟能力不會計算入其雙親的經濟能力 内

* 在刑事案中,法律援助署署長可使用酌情櫂免去經濟狀況規定,但在民事訴 訟案中則不可行使這權力;

* 資產規定及申請人應分擔款項比對表應定期檢討,最少每兩年一次,在檢討時

考慮的事項應包括公共援助津貼額的調整;

為涉嫌破壞名譽的反索償辯護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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