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似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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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納標準法,可以提供一個健全而廣為明瞭的制度,以便國際間的仲裁能夠 在此間進行·」
「這樣做的必然後果是有更多國際性仲裁在本港進行, j
他指出香港是迎合這個發展的理想地方,因為她具備了國際性商業城市的特質 而且早於一九八五年便成立了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該中心提供了仲裁所需的設施,而且有一組來自香港和海外的優秀仲裁專家。
該中心亦已熟悉標準法的運作,因為中心已經將其規則應用於國際性仲裁上有 一段時間,
馬富普說,為替確保該中心能夠繼續生存,政府乃因應法律改革委員會一項提 潑而撥出一千九百一十萬元予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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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强调,該筆撥款並没有連帶任何政府的管制,該中心的運作一向以來都是完 全獨立,而將來亦會維持一樣,
馬團選說;「政府的希望是當中心的存在獲得保證,加上可以使用標準法作為 國際性仲裁的程序標準,香港將會徹底體現其成為遠東區的首席國際商業仲裁中 心的潛能,」
他說,標準法清楚代表請仲裁是一種根據私人協約而非公開權力而解決糾紛的 形式:它雖然仍要受到一些有限的司法管束,卻是法降以外的另一選擇。
做進一步解釋仲裁作為排解糾紛的程序的好處時指出,仲裁與訴
他說:「無論仲裁或訴訟,作出裁决的人必須中立、平等地對待各有關方面, 先後聆特各方面的論據而所作的裁決對於有關人士有約束力的。」
「其分别是,仲裁主要是基於有關人士達成協議的私人事宜,」
他說,仲裁優勝於訴訟的地方是:有機揮選專家作為裁決者;程序上有若干 程度的非公式化和彈 「式化和彈性;因上
·因上述弹性和專家知識而達到節省時間和金錢;最後是 有私隱和保密性,
有
一些
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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