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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開燈號過路處禁止車輛体留

港督畬同行政局已通過修訂道路交通(交通管制】 規例,禁止車輛阻礙黄向燈 號過路處·

政府發言人指出:新規例將於四月一日生效,違例定額罰款二百元,

發言人說:目前規例並無條文述明禁止車輛在燈號過路處停留,造成安全問題 及對行人構成不便,

為了改巒上述情況,曾以試驗方式在港九三十二個燈號過路處加設黄色條紋, 試驗進行約兩年時間,

該項試驗證實成功,在進行試驗之三十二個過路處,車輛阻塞情況被發現減少 百分之之十,而行人意外財減少百分之十八點二,

立法局將於本月通過決議案在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内增加一項新條款以 便實施該項定額罰款

另外,若干規例亦作出修訂,該等規例的詳情均刊載於今日(星期五)出版 的政府黨報内。

其中一項修訂說明進行道路工程時,在全日任何時間均須設置指定的交通標誌 及路面標記,而非如現時的規定只須在入時分設置該等標誌。

另一項修訂授權運輸署署長發出許可證,准許總長度超過十六米的車輛及拖架 在道路上行駛,

為確保貨車尾板不用來載貨,另一項條訂規定綑縛懸出貨車外的貨物的正確 方法,目的是避免出現危暄載貨的情況,

新的交通標誌及路面標誌畬載於道路交通 (交通管制 ) 規例表一及表二内,以 更正者干些微的出入或因應情況的改變,

情書

編輯注意:一幀黄間燈號過路處圖片由傳真機發出,並置稿箱俑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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