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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第十三條規定,這類性質訴訟的新時效期限為造成損害的日期起計六 年,或原告取得就該項損害提出訴訟所需知識的日期起計三年,二者以較遲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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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說:「不過,為免有人會因這項新條文而在疏忽行為或不行為發生多年 之後受到控告,草案第十三條規定,在被指造成損害的疏忽行為或不行為的發生 日期起計的十五年最終限期屆滿後,不得提出訴訟。」
他指出,原告在取得提出訴訟所需知識之日,如果是一個無法律行為能力的人 ,例如尚未成年,便可能會出現問題,
草案第十一條規定,在此情況下,訴訟可於該人恢復能力之日起計三年内提出 ,但不得在超過十五年的最終限期提出,
馬富善說,本港曾出現一些有關隨後的產業所有人因產業隱藏不妥當地方而蒙 受損失的問題.
草案第十三條規定,取得受投產業的人可向負責的一方提出訴訟,惟前任的所 有人必須對有關的潜在損害毫不知情,
關於涉及欺詐、隱瞞及錯誤行為等訴訟的時效法例的擬港更改,悉載於草案第 十二條
律政司說:「該條文的作用,是畫時效條例所規定的時效期限的開始計算B 期,使受欺詐,被蓄意强瞞事實或承受他人錯誤行為後果的原告的利益,免受損
「在這些情況下,時效期限是由原告發現號袛需稍為努力即可發現欺詐、隔瞞 或錯誤行為時,開始計算·」
律政司又指出,條例草案第五、六、七及八條所建議的更改,是將可提出涉及 產業,特别是收回土地或贖回按揭土地的若干法律訴訟的期限,由二十年網滅至 十二年」
他說:「建議作出這些修改,是由一九八八年物業轉易及財產(修訂)條例所 引致·該項法例於一九八八年六月一日在本局提出通過時,我曾向各議員保證, 當局會謹慎考慮已故王澤長議員所提出有關收回土地訴訟的法定時效期限的建
·本條例草案已將該項建議全部納入·」
該修訂條例草案押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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