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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隻購第三保除法例五月生效

海丰處發言人今日(星期五)表示,規定所有根據商船 ( 小輪及渡海韬) 規例 領牌的小輪及渡海縮船東須為船隻購有第三者保險的法例,將於今年五月十七日生

根據一九八九年商船(修訂)條例和一九八九年商船一强制第三者保骸)規例 ,該等載客船隻在獲得發牌前必須購有第三者死亡或受傷保險。

發言人解釋說法例的目的是為載客船隻提供足夠的保障第三者保險,而此舉已 為路面車輛所採用

根據該條例的規定,每艘小輪或渡海矓所購買保單的第三者保障額,最少為港 幣三百萬元,

發言人說:一此數額符合實際需要。」

條例規定小輪或渡輪船東没有為船隻購買適當保隐者-可被罰款港幣十萬元及 監禁兩年,

發言人證該條例對使用現有專利渡海輪公司及其他主要專線渡輪服務的公衆人 士,應不嗜構成影響,因為他們已經目動購有第三者保险,

由五月十七日起,任何向海寧團團長申出小縮或渡海輪牌照的人士,必須同時 出示文件,證明船隻持有有效保軍,已則第三者保險

有效保險證明書的副本(一九九孿年五月十七日或以後購買的保軍可同時獲發 這證明書),必須張貼於小及渡海輪船上當眼處,方便乘客案著,

發言人説詳列今次新規定的滿事述布告,已在報章刊登,而布告亦可在各海 分處免費索取,

任何人士如對布告有疑問,可於辦公時間致電八五二三年 二十 ·環海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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