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000023-1990-02-16 — Page 7

Daily Information Bulletin 新聞公報 All

時效修訂法案憲報刊登

政府建議修訂時效條例,對某些關乎損害索償的法律訴訟的提出限期作出修改·

當局亦就這方面制定條款,使適用於訴訟一方曾有涉及欺詐或蓄意隱瞞事實的 行為的法律可以更切合時宜,

一九九〇年時效(修訂)條例草案載於今日(星期五)出版的政府憲報,所建 識的修訂有:

* 延長對於因疏忽引致損害而提出的訴訟的時效期限,因為這些拍害可能不會在 一般提出法庭訴訟的正常時效限期之内被發現·

*將涉及收地及其他產業權益的可提出法律訴訟時效期限由二十年減至十二年

*使一些有涉及欺詐、蓄意隱瞞或過失的情況,可不實施對提出訴訟的時效期限 的法定條款,更切合現代的需要。

延長時效限期的修訂與提出因疏忽而引致潛在投害的訴訟有關。這些修訂是受 照一九八六年英國潛在投宪法中的類似條款而作出。

草案建議原告人自發現損害之日起計應該有三年時間提出訴訟,即使該項因疏 忽行為引致的損害發生於一般提出訴訟的六年時效期限以外,

然而,該項訴訟不存在被指造成損害的行為或忽略產生超過十五年後提出,

上述延長的時效期限不軍令原來有理由提出訴訟的人士獲益,亦使到任何取得 受潛在損害影響的產業的人士獲益,

換言之,如果一座樓宇的地基由於人為疏忽而不替,購買樓宇者,即使他不是 第一任業主,將可以由不撈工程之日起計十五年内向建築商提出潛在擠害的追討·

將有關悅地和涉及其他產業權益的可提出訴訟限期由二十年縮減至十二年,是 因應一九八八年的物業轉易及財產 (修訂 ) 條例而作出,該條例將土地宮主須提 出文件證明其所有權的最低限期由二十五年縮減為十五年,

學海嵝打有要作出,以保障運主免受早於賣主必須證實所有造的時限的, 六

4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