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000023-1990-02-07 — Page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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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不明確·」

他解釋說稅務條例現行第二十六A條規定,根據借款 {政府債券 ) 條例所發行 的政府債券,所得的任何利息或收益,可以免税,

由於外匯基金平據是由政府根據外匯基金條例發行,不包括入適用於政府債券 的現行免税條款的範圍

草案第二(C)條的建議修訂,在於豁免從外匯基金無據所得的任何利息或收 益繼税 •

翟克誠爵士補-

說:「豁免這些無據線納利得稅和印花税,可以減低出售這些 無據的收益,從而使他們更易於買實和鼓勵在第二市場進行交易·」

「這將有助於該市場的適常發展。」

條例草案押後辯論·

建融外匯基金債務無據免線印花税

財政司鍪克誠爵士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曹譜上表示,一九九零年印花税 (修訂)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豁免外匯基金債務據繖交印花税。

霍克誠爵士在動濑二請該條例草案時説,提出上述建議的原因,與他較早前 張二一九九零年稅務一修訂條例草案時所述的類似·

他說:「不過,我想簡單解釋一下,為何需要作出草案所建融的特别技術修訂·

「根據現行印花稅條例,凡進行環於實實『勝』的交易,均須繳交印花税, 而印花税則按成交單據徵收,」

「根據原有條例第二條的定聽,『證券』不包括『任何商業無據或欠款,或 税務佣第二條所指任何存款證』

+

「外匯基金無據由於不具文件形式,所以是否屬於上述不視作『證券』之列,

「擬修訂可澄清這個疑點,規定稅務條例所指的外匯基金債務據可密免維 交印花税·」

條例草案押後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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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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