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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很多所謂「保證」實際上是消费者的陷阱,因為它所剥奪的楣利比所給予 的枨利為多,這項條例將杜絕這類保證

第三類是售賣貨品合約中吉明免除蛋方出售不屬於自己的貨品時的法律賣任的 條款

若買方須承擔因驚方的不當行為所引致的損失,竄在不公平,因此,這條例 取代售查貨品條例現有的一項條文,

*第四類是售賣或供應貨品的消费者合約中,免除供應商在貨品不妥或與合約說 明不符時的法律责任的條款

這項條例只保障消费者,因為他們通常在貨品交易過程中處於地位較弱及不夠 精明的一方,而且,在業務過程中取得貨品的人或公司在某些情況下,理應承据 貨品不妥的風險,

售貨品條例己包括有關貨品售產的條文,而管制免驚條款條例將擴大保障範 圍至供應合約,例如租用合約及分期付款租購協議·

在另一方面,免責條款如果看來是卸除或局限以下的法律責任的,則必須符合 合理標準才能生效·

* 第一,由疏忽引致損失或損害(不包括死亡或人身傷害)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例如,有乾洗店疏忽而失去顧客交來的一套衣服,則對於看來是限制該店在這 方面的法律責任的條款,須引用合理標準驗證+

* 第二,就違約而須向以消费者身分交易的人所負的法律實任,或就違約而由按 本身所訂孻面標準業務條款行事的一方所承據的法律責任,例如:(一)有位 女士預定一部汽車在結婚之日使用,而該車没有抵達;或(二)有按標準業務 條款行事的辦公室器材供應商不能交出合約所指的器材,則對於看來是限制因 違約而引致的法律责任的免責條款,須引用合理標準驗證·

* 第三,就有關所售貨品的品質,或以其他方式所供應貨品的擁有權或品質的服 含保證,而向非以消費者身分交易的人所負的法律責任,例如,有人為自己的 業務租用一部影印機,而該機於送到時已失靈,則對於看來是卸除因貨品欠妥 而引致的法律責任的條款,須引用合理標準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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