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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又脱·精神病人的親膠或朋友也可以申請成為病人的監護人,但必須符 合下列條件:

消清楚和願意角起監ň人的聯黃;

* 年滿二十五歲或以上:

心智成熟和身體健康:

居有定所;

不可從病人獲得個人或金錢上的利益;

在監護病人的兩年期内西在本港居住·

他語説:「監護人無管理或控制病人的資產,但可向高等法院申請一項頒令

·並由法院决定如何處理病人的財產和物業。」

物满

「另外,監誘人若身故或以書面通知社會福利署署長放棄其監樓,病人的監 作便當轉移到社會福利署署長身上·

他表示,若病人在精神病院留或窗在精神病院,監諸人的監議程便黏貼時 終止,直至病人出院為止,

發言人又解釋說如果監讓人無理遽執行監護權所賦予的聯痍,可能會被罰款 千元和監禁三個月

他指出,如果未能為病人找到合適監護人,社福利署署長可指派社會工作者 -

任監護人。

為了執行精神健康條例的各項新條款,社署已增設十四個社工主任職位,必要 時亦金增加新位。

他說:「『監護人指引』的中英文版本已寄發各有關機構及團體,市民亦可在 社署各分區辦事處索取·

編輯注意:「監人指引」放新聞處稿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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