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000023-1989-12-29 — Page 13

Daily Information Bulletin 新聞公報 All

精神健康修訂條例今日生效

港督已指定今日(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為一九八八年神健康(修訂 ) 條例的生效日期,該條例内所新訂的第四十九條除外,上述修訂條例對現行的精 神健康條例 (香港法例第一三六章)作出廣泛修訂,

此外,兩套有關的規例,即一九八九年精神健康(修訂)規例和一九八九年精 神健康 (監讃 ) 規例,亦同時與修訂條例一併生效,

政府發言人說:「精神健康 ( 修訂 ) 條例更改了有關要求送病人入住精神病院 的程序;推行一項為十八歲或以上的精神病病人而設的監計劃:准許病人在有 條件約制下出院,但賦予當局予以召回的桂利;設立精神健康覆審裁處,以取 代現時的入住醫院命令上訴審裁處,」

發言人解釋說:「該修訂條例延遲至今方才生效,是因為在修訂條例實施之前 ,當局必須先制定精神健康(修訂)規例和精神健康(監 ) 規例;用以執行該 修訂條例内的多項新條文·

該修訂條例新訂的第四十九條賦予法庭權力,可在醫院事務署署長基於醫療理 由提出申請時,發出入住醫院命令,授權將有關人士在服刑期滿後繼續羈留在懲 教署精神病治療中心内·

他說:「現時未能實施這條例的規定,是因為司法部仍須擬訂若干有關接受及 考慮這些申請的程序規則。

在第四十九條獲准實施之前,有關人士如被認為基於醫療理由未適宜重返社會, 則畬經由精神健康條例其他條文所規定的一般途徑,羈留在精神病醫院内·

一九八九年精神健康(修訂)規例包括十二款與入院、羈留、監護、出院等事 項有關的中英文法定表格,這些表格將用以執行條例内各項條文的規定。

一九八九年精神健康(監護)規例詳列私人監護人和社會福利署署長的職責, 以及有關轉移監罇權方面的程序,社鑫福利署署長已擬備一份關於監護人音和 责任的指南+

監護計劃會在社福利署署長監管下進行,滿十八歲的精神病病人可接受社會 福利署署長或該署長認可的人士監護,該計劃可使這類人士得到足夠照顧,亦可 同時減低病人入住精神病院的需要,

十二

1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