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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條例兩項修訂憲報明刊登

政府發選人今日(星期四)表示,公司條例下的公司(清盤)規則書作出兩項

發言人說:「一九八九年公司(清盤)(修訂)規則已於昨日獲立法局通過, 對現行的規則作出兩項修改」

他說:「規則二十八(í)條作出修訂後,使入稟人向法庭提交清盤案狀後, 可申請委任一臨時清盤人,」

目前規則只准債權人,負連帶償還責任人士、或公司本身可提出申請,

發言人指出,修改话規則的目的是賦予有關監管當局明確權力,在適當的情況 下申請委任一臨時清盤人。

現行規則規定,財政司、保險業監督、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和銀行監理 專員,均可根據各有關條例所賦予的權力,提出清盤狀,

發言人說:「通常提出這類入稟狀後,可繼而提出申請委任臨時濃盤人,以保 繳公司的資產及保存帳目及財政紀錄,因此,讓有關當局以人人身份提出申請 的做法是適當的。」

他說:「修訂規則九十三(一)條是使其與公司條例第二一七條一致·第二 ! 七條規定債權人若在九十三(一)條所定的日期常日或以前未能證明其債務或索 償,將不會獲發該指定日期後的首次債款派遷,以及任何前次債款派遣·」

現行規則規定,債權人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提出證明,只不獲發指定日期後首次

債款派還,但可獲發以往的借款派選。

發言人表示這些規則明日(星期五)在政府憲報公布,並於同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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