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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創引進新訂的第五十八日條,規定凡印花稅署署長準備對其採取民事訴 於行動的人士,應獲得機會向印花税署署長解釋何以不應採取該項行動,

有關的建議,已向香港聯合交易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以及税務聯合 聯絡小組諮詢,並得其贊同,

他補-

說:「將這些建議付請施,一九九零至九一年度在財政方面的全年支 出,估計約達四千萬元」

條例草案押後辯論,

管制負責條款法案立局二讀

署理律政司司徒敬表示,一九八九年管制負黃條款條例草案通過後,暂不在 一九九零年十二月一日前生效+

司徒敬今日灬星期三)在立法局恢復二辯 該條例草案時説,這樣可讓有關 行業的人士有時間研究條例草案内容,以及修訂他們進行交易時所使用的合約文

他表示了解要確保消費者獲得-

分保障的想法,並明白到葉文慶議員對條例草 案没有界定「證券」一詞的定義所表示的關注,

他說:「然而,經過仔細研究在條例草案内界定『證券』的定夔的利弊後,我 們發現加入定義的做法是隱藏濟問題的。」

「其中一個問靈是由於銀行和金融機構不斷推出新品種的證券工具,要訂出巨 細無遺的定義,絕非易事。」

「另一個問題是,訂出有限制的定義,可能會照及一些商業交易,」

他表示堂局的結躏是,讓條例草案保留原狀,以便「證券」一詞按其通常定 圍釋,是有好處的·

採取运方针,亦使法庭可以依循英國法庭的判例·他說:「此外,我們亦没有 聽聞英國曾因-九七七年不公平合約條件法没有界定『證券』一詞的定義而出現 任何問題·」

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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