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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不得逾期支付 受傷員工按期領款
可領取之按期款項· 勞工處今日(星期四)提醒各僱主,不得逾期支付因工受傷僱員暫時不能工作
其因工受傷僱員應得的按期領款,被法官判罰二干元。 在沙田裁判司署最近審判的一宗案件中,一名僱主因没有在指定期限内,支付
作能力,可以在不能工作期内按期領款· 勞工處發言人指出,根據僱員補償法例規定,僱員在工作時受傷而暫時喪失工
則便屬違法·」 他說:「該等款項應於僱員之正常發薪日期支付,或於到期後七日内支付,否
處檢控」 「由於案中僱主在到期後五個月才全數支付受傷工人的按期領款,所以被勞工
發言人警告,任何人士如違反上述規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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