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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定國解釋說,為解決上述問題,條例草案以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 兩類名稱,取代現時條例中持牌接受存款公司及注册接受存款公司的兩類名稱·

草案第三十九條修訂條例第九十七條,規定有限制牌照銀行在説明其業務時, 可使用「銀行」一詞或其衍生詞,但必須附以「有限制牌照」、「商人」、「投 資 」、「批發」,或銀行監理專員在憲報刊登公告所規定的詞句,

在海外註彤,猪本港認可為有限制牌照銀行而以分行形式經營的銀行,可使用 其帶有「銀行」字眼的注册名稱,但必須用同樣顯著字體一併列出「有限制牌照 銀行」的字樣,

林定國說:「為確保只有資本-

足的機構才可托管公案人士的存款,新接受存 款公司在註册時的最低資本額,已由一九八九年三月十日起從一千萬元增至二千 五百萬元。」

他補-

說:「為顯示有限制牌照銀行額外的地位及特權,以及反映過去數年來 的通脹情況,草案第十二條規定這些機構的實收資本額為一億元,有别於目前持 牌接受存款公司七千五百萬元的規定

在遵照新規定方面,目前的持牌接受存款公司將有一段由一九八九年三月十日 起為期兩年的寬限期,由於此項增加,草案第七條修訂原有條例第十八條,將持 牌銀行的最低資本額由一億元增至一億五千萬元,以反映持牌銀行應有較高的瓷 本額 ·

銀行業條例第六十三條授權銀行監理專員,向認可機構索取「正確了解該機構 的財政狀況所需」的資料,

林定國說:「有關方面認為這項規定過於限制,為確保專員能有效執行法定職 黃,他向認可機構及其有關公司索取資料的權力,不應受到太多管束·」

他補-

說:「因此,草案第二十六(a)條修訂條例第六十三(二) 條,授權 專員要求任何認可機杆或其附廚公司,向其提供在執行條例所載 能時所需的合 行條例所能時所需的合 理資料」

銀行條例第八十一(-)(b)(1)條規定,認可機構給予屬同一控股公司 的兩間或以上附公司的貸款額,不得超逾相等於該機構收資本及儲備的百分 之廿五

立 廿

他補-

說:「這些希望在國際經營業務的機構,認為『接受存款公司』的名稱 不是令人難以明白,便是含有貶意,因此,很難在海外被人視為有信譽,監管健 全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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